原告陆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戴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26日协议离婚。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继承坐落于上海市X镇X街某弄某号第二层的房屋2间。原、被告在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X镇X街某弄某号第二层的房屋2间,其中东首1间归原告陆某所有;西首1间归被告戴某所有;
二、上述房屋的楼梯归原、被告共同使用;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9元,减半收取969.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3月4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