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吴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吴某,女,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原告吴某之母),女,住(略)。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男,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黄某乙之妻),女,住(略)。
被告吴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吴某、吴某系双方之子。原告吴某、张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吴某系双方之女。2006年7月,由原、被告共同申请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建造二层楼房X幢。2010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略)(于2006年批准建造)X幢二层楼房,其中东首一上一下楼房归原告吴某、张某、吴某共同共有;西首一上一下楼房归原告吴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吴某、吴某、张某、吴某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26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