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上海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27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713元(已履行);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9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