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龚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龚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9月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某就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蒋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