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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昆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昆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

上诉人郑州昆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昆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昆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原判,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在原告单位从事吸塑工作时,因刀片断裂击伤右眼,当即被送到新密市眼科医院治疗诊断为角膜穿通伤。后经新密市X路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协商无果,被告于2010年12月14日向新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12月24日新密市仲裁委作出了新劳裁裁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为此形成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新密市X路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出具的证明及证人郭某丙、李某丁的证言均证明被告系在原告单位工作时受伤,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郑州昆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州昆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郑州昆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未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限严重超期,彩信未经质证的证据,程序严重违法。被上诉人提供的系复印件,不能证明其系上诉人的职工,也不能证明系在上诉人单位受伤,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枉法裁判,请求撤销原判,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周某答辩称:上诉人所诉不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新密市X路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出具的证明和证人郭某丙、李某丁在仲裁委的证言,足以证明上诉人郑州昆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述证据虽在法庭提交的系复印件,但均加盖有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章,可确认其真实性,应予采信。上诉人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判查明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郑州昆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王燕燕

审判员刘秀琴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温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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