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等申请执行秦都区马庄镇宜渡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杨某某之女。

申请执行人王××,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杨某某之子。

被执行人秦都区X镇X村第三村X组。

负责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三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每人x元,共计x元,承担本案诉讼费581元、执行费3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都区X镇X村第三村X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辉

审判员张勇锋

代审判员郭云鹏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袁满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