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杨某某之女。
申请执行人王××,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杨某某之子。
被执行人秦都区X镇X村第三村X组。
负责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三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每人x元,共计x元,承担本案诉讼费581元、执行费3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都区X镇X村第三村X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辉
审判员张勇锋
代审判员郭云鹏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袁满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