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孙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孙某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陈某借款本金、利息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如上诉人孙某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加付2000元违约金。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某武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