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荔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那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镇。
被告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那xx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那xx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那xx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雷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