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安仁县X组。
负责人李某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仁县X组与被告何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何某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仁县X组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仁县X组撤回诉被告何某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仁县X组负担。
审判员唐芳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