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李某。
原告赵某就与被告李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向好英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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