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
第三人上海市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某有限公司撤销承租人为陆某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秦某负担;退还秦某人民币4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