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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喻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张某

原告喻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12月在偕乐桥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喻某友。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后因被告喜好玩牌产生矛盾。2010年正月初六,双方因被告打牌发生争吵而分居至今。2011年5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双方继续分居。故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答应被告的条件,被告就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喻某与被告张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1996年12月在宁乡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8年12月8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喻某友,小孩现在偕乐桥镇中学读初一。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原告认为被告喜好打牌而与之争吵。2010年正月初六双方因被告打牌之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1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于2012年3月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小孩,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被告喜好打牌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只要被告改正自身的缺点,原、被告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和信任,其夫妻关系有望和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喻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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