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关系很不融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张某亭由被告抚养,婚生小孩张某宇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张某亭(女,X年X月X日生),张某宇(男,X年X月X日生),均由被告张某宇抚养,原告陈某每月支付给被告张某小孩抚养费200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其它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协议内容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