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人余某要求宣告余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余某诉称,其与余某系姐弟关系,余某于2002年经巴南区界石中心医院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余某于2007年3月1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经申请人余某多次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余某失踪。
经查,下落不明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X号居民,系申请人余某之弟弟。余某于2007年3月1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经申请人余某多次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20日在重庆日报发出寻找余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余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余某于2007年3月1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经申请人余某多次寻找未果,下落不明至今已长达4年。且经本院发出寻找余某下落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后,余某仍然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余某要求宣告余某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余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某贵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