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执字第136-X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河北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河北省廊坊市X乡管家务。
法定代表人吴XX,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X区管道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河北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清县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振峰
审判员李永胜
审判员马敬微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田颜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