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的子某某莫,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冕宁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冕宁县X组某号。因本案于2011年6月22日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翻译人员李月哈,成都铁路局西昌疾病预防控制所职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以川检成铁分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子某某莫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根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的子某某莫、翻译人员李月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1年6月22日21时,被告人的子某某莫携带海洛因200.49克,准备从西昌火某站乘坐x次旅客列车前往成都,在候车室被民警查获。该院根据查获的毒品及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火某、证某证某、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子某某莫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某,认为的子某某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认罪态度好为由,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的子某某莫对起诉书指控其运输毒品的事实、证某、罪名无异议,且未向法庭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的子某某莫持西昌至成都的x次旅客列车车票进入西昌火某站候车室,其见到民警时眼神躲闪,民警将其带至公安值班室检查,从其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三坨可疑物。经称量、鉴定,的子某某莫携带的三坨可疑物共计净重200.49克,均系海洛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某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某证某:
1.西昌铁路公安处民警范某某、赵某、赵某军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某高某证某证某,2011年6月22日21时10分许,西昌铁路公安处西昌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候车室开展工作,的子某某莫见到民警时眼神躲闪,民警将其带至公安值班室检查,在证某高某见证某,民警从的子某某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三坨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可疑物。
2.西昌铁路公安处出具的计量情况记录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某,民警从的子某某莫挎包内查获的三坨可疑物共计净重200.49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扣押。
3.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某定所出具的[2011]凉公禁检(理化)字第X号鉴定书证某,公安机关对的子某某莫携带的三坨可疑物分别提取检材送检,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为38.88%。
4.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西昌至成都x次旅客列车车票,证某了的子某某莫乘车的时间、地某、到站地某及携带毒品被查获的事实。
5.西昌铁路公安处西昌刑侦队从全国人口信息网下载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某了的子某某莫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的子某某莫的供述,证某其携带毒品在西昌火某站准备乘坐x次旅客列车前往成都,在该站候车室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子某某莫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对被告人的子某某莫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对其量刑建议,于法有据,予以采纳。的子某某莫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量刑时酌情考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的子某某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止)。
二、本案查获的海洛因200.49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鲁舰
审判员严川
审判员段元存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