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柯方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继东,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某与被上诉人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汤某于2010年9月27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廖某返还借款(略)元,并支付利息(略)元(利息标准为250万元/每年,自200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上合计(略)元,诉讼费用由廖某承担。原审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0)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廖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廖某的委托代理人柯方云,被上诉人汤某的委托代理人申继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廖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卜发中
审判员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孙艳梅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孔庆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