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田某所有的(略)房屋一套,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醴陵市X路X号X号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醴房权证来龙门字第(略)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田某所有的(略)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炎房权证霞阳镇字第(略)号),在本院查封该房屋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对该房屋不得进行抵押、质押及产权转移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傅旺盛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