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略)。
被告瞿某,男,1968年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申某诉被告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2年5月15日,原告申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本人为由,向本院申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申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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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江山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