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XX,男。
委托代理人韩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XX,女。
原告冷XX与被告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冷XX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XX撤回对被告武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冷XX负担。
审判员杨春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