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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与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某、嘉盛世纪宾馆有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X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广伟,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棋,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某,住所地荥阳市X路七零一。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英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盛世纪宾馆(郑州)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英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某、嘉盛世纪宾馆(郑州)有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广伟,被上诉人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某和嘉盛世纪宾馆(郑州)有某的委托代理人蒲英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保亮

审判员李长军

审判员刘静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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