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xx。
被告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9月28日,被告高xx与湖南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高xx购买湖南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xx•国际湘(长沙市雨花区xx集团长沙xx住宅小区)CX栋X号的商品房。2011年6月1日,被告高xx与原告曹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曹xx以52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被告高xx购买的商品房。随后,原告曹xx向被告高xx支付购房款18万元。原告曹xx多次催促被告高xx交付上述商品房,被告高xx未予交付。2011年8月12日,原告曹xx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与被告高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由被告高xx退还购房款18万元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xx与被告高xx于2011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于2011年8月17日解除;
二、被告高xx于2011年8月20日之前退还原告曹xx购房款18万元;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9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曹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虎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