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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1)第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麻行执字第4-X号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龙某某已履行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麻人口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郑卫华

执行员曾勇

执行员满维清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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