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小学文化。
被告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康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王星玲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祁泽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