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以上二上诉人)陈雷,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赵某,办事处筹备工作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祝永鹏、李某乙,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一审被告本案被上诉人郑州市X镇人民政府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权利义务由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故本案被上诉人由郑州市X镇人民政府变更为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雷,被上诉人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祝永鹏、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