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甲,又名乔X。
委托代理人乔某乙。
原告乔某丙。
被告蓝田县X村X组。
负责人乔某丁,系该组组长。
原告乔某甲、乔某丙诉被告蓝田县X村X组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乔某甲、乔某丙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我院重审。本院重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甲委托代理人乔某乙、原告乔某丙及被告蓝田县X村X组负责人乔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甲、乔某丙起诉之事实涉及到改变土地用途及宅基地划拨问题,而此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乔某甲、乔某丙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乔某甲、乔某丙已预交),退还原告乔某甲、乔某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铁牛
审判员薛元博
审判员许宏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