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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因与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德宇、李卫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丁,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华、马某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因与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涛,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田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某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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