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丁,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莫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丁诉被告莫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丁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丁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张慧
二Ο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