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
被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与被告胡XX买卖油菜籽欠款已结清,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杨爱成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旷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