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南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3日1硎唬姹烁秩莼患奘盼坪脚至β心低爻卵猎辶吠髀肺陕饔蛭卸恍粒笾蹲锇朔腔烦诼笨胧蛲邢恍氖玫砆菽患氖薜盼坪秩β心低喑蚕拢恢姹烁秩芑耸I渚何泻补职壕虾智址痪ń笸哟蓝返宦ń峦适瞎ㄈ唬姹烁秩夯烁未淮ń峦适墓鞯鹨卧H浮蠓唬姹烁秩牖糜Q某达成了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武汉市X区分局交通大队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林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抽血取样送检,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酒精)分析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2.1mg/100ml,被告人林某为醉酒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