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心之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村。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旭岑,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智勇,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智勇,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心之都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某违法,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张文松
审判员邹靖
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任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