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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涉嫌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3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在商丘市X路运输公司家属院被害人杨某住房处,趁无人之机,盗窃杨某脑两台,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后销赃获款人民币3000元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盖某证言,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开锁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黄玲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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