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略)。
负责人曾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厚成、喻方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4日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陈某,被告王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24691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
二、被告王某已垫付给陈某的医疗费按照商业保险的约定,由被告王某另行向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索赔;
三、被告王某自愿赔偿原告陈某309元;
四、本案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元,王某自愿负担;
五、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