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附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希芳,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懿、王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华豫礼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小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振军,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河南省华豫礼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某丙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