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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尚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原审被告新乡市绿茵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长江,河南牧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庆、马某某,河南恒升(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新乡市绿茵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负责人尚某。

上诉人尚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原审被告新乡市绿茵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尚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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