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被告何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属自由恋爱,于1988年2月10日在元道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何某,X年X月X日生儿子何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告外出打工,现已分居十几年,夫妻感情破裂,经多次协商,现一致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2.共同财产房子一致同意赠与儿子何某;3.借亲戚5000元债务由被告承担;4.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生活费每年3000元,到儿子何xx回到本村居住为止。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共同财产一致同意赠与儿子何某;
三、借亲戚5000元债务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生活费每年3000元,到儿子何某回到本村居住为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奕红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舒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