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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女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玉印、魏某,均系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袁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袁某。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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