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女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玉印、魏某,均系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袁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袁某。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