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裁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香港)嘉侨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牟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汽车工业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香港)嘉侨企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汽车工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X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西安汽车工业公司不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香港)嘉侨企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香港)嘉侨企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西执仲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冯健
代理审判员王庆九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