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张某乙。
辩护人张某丙、张某丁,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张某乙民。
原审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范小英。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金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乙提出上诉后,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郑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4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刑申字第X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二Ο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