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三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张某乙、开封市三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王某于2009年10月1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邮寄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x.59元。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1180.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李静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