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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告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X乡市X路办事处新湘路X号。

负责人柳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X区X路X村X栋X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X区X街X号X栋X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支行员工。

被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告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龙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左强

审判员李建成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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