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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告盘锦双龙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盘锦市人,无业,住(略)-X-X,身份证号(略)。

被告盘锦双龙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盘锦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83年4月6日,汉族,盘锦市人,双龙集团员工,现住(略)-3,身份证号:(略)X。

原告陈某诉某告盘锦双龙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绍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4年5月11日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承诺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至今未能办理。起诉某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兴隆台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归原告所有。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5月11日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x元。被告于2004年8月30日为原告出具了入户通知单,准予原告入户居住。

上述事实,有被告陈某及集资住宅楼协议书、收款收据等在卷为凭,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座落于兴隆台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住宅楼应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拟判如下:

座落于兴隆台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住宅楼一套归原告陈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齐绍海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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