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先坤,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丙,男,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丁,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诉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0)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濮检民抗(2011)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9月17日作出(2011)濮中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宇博、王某士出庭。申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先坤、被申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0)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贺艳丽
审判员高卫东
代理审判员姚文艺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