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折某,又名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折某依据本院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查明申请人折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处理完毕,故申请人折某请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