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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折某,又名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折某依据本院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查明申请人折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处理完毕,故申请人折某请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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