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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X村“天源香羊肉馆”门前将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五羊摩托车(车牌号:豫x)盗走,当天在安阳市X路电厂门前被抓获。被盗摩托车经评估价值为9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X村“天源香羊肉馆”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五羊摩托车(车牌号:豫x)盗走,后沿安阳市汽车东站东边的一条南北路向北走,当走到安阳市X路热电厂门前时被抓获。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盗摩托车经评估价值为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供述,2010年1月23日17时许,其在安阳市文峰区X村“天源香羊肉馆”门前的一个电线杆下将一辆红色五羊摩托车盗走,之后推着该摩托车沿安阳市汽车东站东边的一条南北路向北走,当走到安阳市X路热电厂门前时被抓获的事实与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0年1月23日17时许,其发现其放在安阳市文峰区X村“天源香羊肉馆”门前的一辆红色五羊摩托车(牌号:豫x)被盗,其就骑着另一辆摩托车四处寻找,当找到安阳市热电厂门口时看见一个女的正推着其摩托车走,其就不让她走并报了警的事实相一致。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相印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0年5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陈文馨

二Ο一Ο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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