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原告王某甲的母亲),住(略)甲。
被告王某乙,女,住(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返还原物纠纷。
2009年11月,被告王某乙将本市浦东新区X乡X组教工楼X室房屋出售给原告王某甲。因被告未能按约交房及该房屋内的脱排油烟机、煤气灶等,被告于2010年6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王某甲租房费等计人民币3,050元,另欠脱排油烟机等。因被告至今未能付款等,故原告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乙归还原告王某甲欠款人民币3,050元及支付脱排油烟机、煤气灶、液化气钢瓶等折价款人民币3,000元,上述费用共计6,050元由被告王某乙自2010年9月起每月归还原告王某甲人民币500元;
二、被告王某乙于2010年10月30日前协助原告王某甲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乡X组教工楼X室房屋内被告王某乙名下的有线电视、水表、秦某某(被告王某乙的丈夫)名下的电表等户名过户至原告王某甲名下;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15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