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家住XXXX。
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陵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称高陵县城建局);住址,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法制科主任。
原告余某诉被告高陵县城建局撤销被告2010年11月8日作出的《关于对耿镇棉绒厂西韩某门面房转让效力的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原告预交50元,退付原告25元)
审判长商文博
代理理判员贾红梅
代理审判员吴凯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