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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崔某乙与曹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甲,男,52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乙,男,23岁。

委托代理人:崔某森,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女,74岁。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某甲、崔某乙因与曹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OO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某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森,被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OO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崔某甲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会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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