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甲,男,52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乙,男,23岁。
委托代理人:崔某森,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女,74岁。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某甲、崔某乙因与曹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OO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某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森,被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OO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崔某甲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会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