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曾用名曹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韩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某某于2009年11月4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曹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晓东,被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曹某民
审判员王玉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刘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