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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诈骗于2008年8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08年10月5日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略)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贾某某在互联网上通过发布买药信息认识了唐山人高XX,高XX向贾某某求购“胃肠宁片”。贾某某购买安徽省太和县彭X的一件“胃肠宁片”后,通过佳吉物流发给了高XX。高XX壮收到药品后经向周口四方药业查询真假,证实这一药品为真的“肠胃宁片”。从而贾某某取得了高XX的信任。之后贾某某向同样在互联网上认识的郑州一个“王”姓女子以每盒2.5元的低价购买了6件假冒的四方药业生产的“胃肠宁片”。贾某某便想把这6件药品卖给找其要“胃肠宁片”的唐山人高XX,贾某某先指使苏改梅(另案处理)以“周红艳”的名义以要货为诱饵向高XX求购“胃肠宁片”,高XX受骗后又向贾某某求购“胃肠宁片”。而后贾某某以高伟峰的名义通过佳吉物流运输公司把6件假冒的“肠胃宁片”高价发给高晓壮,贾某某骗得高XX货款一万元。高XX收到货后按照苏改梅说的地址及名字把6件“肠胃宁片”发往郑州,后无人领货,高XX才知受骗,遂后报警。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XX证言,证人苏XX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药品检验报告,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证明、佳吉快运公司货物运送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上购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一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略)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张晖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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